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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看起來最簡單:兩個人同意、寫一份書面、找兩位證人簽名、到戶政事務所登記。但簡單的是程序,不是內容。協議書寫得含糊,日後最常見的結果是:對方不付、不照約定,你手上沒有可以直接強制執行的依據。
這一頁逐項說明離婚協議書怎麼寫得具體,附示意寫法與常漏的地方。三種離婚方式的差別與十項必寫條款,見離婚程序;這一頁談的是「每一項要寫到多具體」。
RULES · 五個寫法原則
「由對方負擔子女扶養費」不是條款,「每月五日前匯入某帳戶新臺幣某元」才是。
「財產各自所有、互不請求」一句話就可能放棄剩餘財產分配,把房子、存款、保險、債務分開寫。
例如「新臺幣參萬元整(NT$30,000)」,避免日後對數字有爭議。
什麼時候開始給、給到什麼時候、哪一天前要完成過戶或遷出。
不寫,日後對方不付,只能重新處理;寫了,才有明確的依據可以主張。
TEN CLAUSES · 十項條款
下表的「示意寫法」只是幫你理解要寫到多具體,不是制式範本;〇 的位置要依你的情形填寫,是否適用請由律師審閱。
| 條款 | 示意寫法 | 常漏的地方 |
|---|---|---|
| 1 親權 | 「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〇〇(民國〇年〇月〇日生),其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〇方單獨任之/由雙方共同任之;就學、醫療、移居等重大事項,由雙方共同決定。」 | 共同任之時,日常決定誰做主;重大事項包括哪些;意見不同怎麼辦 |
| 2 會面交往 | 「〇方得於每月第一、三週週六上午九時至週日下午六時與子女會面交往,由〇方於週六上午九時在〇〇地點接送;寒暑假與年節另依附表輪流。」 | 接送地點與誰負責、臨時取消的通知時間、視訊聯絡、孩子生病或出國時怎麼處理 |
| 3 子女扶養費 | 「〇方應自民國〇年〇月起,至子女成年或〇〇止,每月五日前給付新臺幣〇元,匯入〇〇銀行帳戶(帳號以附表為準)。」 | 給付年限、學費與醫療費由誰負擔、物價或就學階段變動時怎麼調整 |
| 4 子女其他安排 | 「子女戶籍設於〇方戶籍地;子女就學、改姓、出境長期居住,應經雙方書面同意。」 | 搬家、移民、改姓是否限制,以及限制到什麼程度 |
| 5 剩餘財產分配 | 「〇方同意於民國〇年〇月〇日前給付〇方新臺幣〇元,作為民法第 1030 條之 1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全部清償;除此之外,雙方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財產,互無其他請求。」 | 金額有沒有計算依據;寫成「互不請求」等於放棄;付款時程與擔保;對方的財產是否已完整揭露 |
| 6 房屋 | 「〇〇路〇號房屋移轉登記予〇方,〇方應於民國〇年〇月〇日前辦理貸款承擔或清償,移轉登記所需稅費由〇方負擔;〇方應於民國〇年〇月〇日前遷出。」 | 協議只能約束你們兩人,銀行是否同意貸款承擔是另一回事;稅費、遷出日期、屋內動產 |
| 7 其他財產 | 「〇〇保險(保單號碼以附表為準)之要保人,由〇方變更為〇方,自民國〇年〇月起由〇方繳納保費。」 | 車輛、存款、投資帳戶、保單、股份或出資額、退休金與年金,要逐項列明 |
| 8 債務與保證 | 「雙方婚姻期間所負如附表所列債務,由〇方負責清償,並使他方免於請求;他方因此被請求者,得向〇方求償。」 | 這只是雙方內部約定,對債權人沒有拘束力;保證人身分、信用卡、稅務債務 |
| 9 贍養費(若有) | 「〇方同意自民國〇年〇月起,每月給付〇方生活費新臺幣〇元,至民國〇年〇月止。」 | 終止的條件與日期、金額能否調整;與子女扶養費要分開寫 |
| 10 違約處理 | 「任一期給付逾〇日未付,視為全部到期,他方得一次請求,並得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另應給付違約金新臺幣〇元。」 | 完全沒寫;違約金定得太高,法院可以酌減 |
依民法第 1055 條,離婚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協議不利於子女時,法院得為子女的利益改定。行使權利義務的一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子女有不利情事,他方、子女、主管機關等也可以請求法院改定。所以協議書寫的是你們的安排,法院判斷時是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重。
FORMALITIES · 簽署與登記
協議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的簽名(民法第 1050 條)。協議書一人一份,雙方簽名蓋章並註明日期。
實務上要求證人親見親聞雙方確有離婚的真意。不認識當事人、只負責簽名的「職業證人」,可能使離婚效力產生爭議。證人需要提供哪些資料,依戶政事務所的規定。
協議離婚須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只簽了協議書沒有登記,婚姻關係仍然存在。應備文件與辦理地點,請先向戶政事務所確認。
協議書可以請公證人公證,這是選項,不是離婚的要件,也不能取代戶政登記。公證的好處在於:金錢給付的約定(例如扶養費、剩餘財產分配的價金)若經公證並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日後對方不給付時,通常可以不必先打官司就聲請強制執行。實際要件與費用,請洽公證人。
CHECKLIST · 簽署前
協議離婚必須是雙方自願。若有家暴或遭到脅迫,先確保安全:立即危險撥 110、保護諮詢撥 113,並洽律師或法律扶助。程序見有家暴時,程序要先顧安全。
本頁依現行民法與家事事件法整理(校閱日 2026-10-05),屬一般性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離婚相關權利常有時效與程序要求,具體作法請洽執業律師;符合資格者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線 412-8518)申請扶助。
FAQ · 常見問題
不一定。條件單純、雙方沒有爭議時可以自己擬;但涉及財產、子女、房貸與強制執行時,簽之前請律師審閱通常值得。法律扶助基金會與各地法院的家事服務中心可以先做初步諮詢。
要看約定。有具體的金額與日期,並且經公證載明逕受強制執行,通常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沒有執行名義的話,一般需要先取得法院裁判、調解或和解筆錄,才能強制執行。
還沒完成戶政登記,離婚就還沒生效。是否可以反悔、對方能不能請求你履行,涉及個案,請洽律師。
剩餘財產分配有請求期限,對方在離婚前五年內故意處分的財產,可以追加計算,詳見剩餘財產分配。越早處理越好,請盡快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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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啟 AI 偵探DIVORCE GUIDE · 離婚週邊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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