蒐證失敗的案子,起點常常長得一樣:發現了一則訊息、一張收據、一個陌生的名字,然後在當天晚上就把話問出口。對質帶來的不是答案,是對方開始清理現場。
對質之後的幾天之內,通常會同時發生四件事:通訊紀錄被刪除、聯絡方式改成不會留痕跡的管道、日常行程重新安排、第三者同步消音。原本三週可以完成的事,之後可能要花三個月,而且未必還做得到。
FIRST MOVES · 最初的動作
包含聯絡我們之前。這三件事不花錢,但會決定你後面所有選項還在不在。順序不要顛倒。
拿一張紙分成三欄:你懷疑的、你已經知道的事實、你想要的結果。
懷疑是「他最近很怪」;事實是「9 月 3 日 21:40 車子停在某處,回家時間 23:15」;結果可能是離婚、可能是求償、也可能只是自己心裡有個交代。
這三欄混在一起,就會發生典型的失敗:花了十萬塊,拿到一份證明「他很怪」的報告,卻證明不了任何一件具體的事。調查範圍是由「你要證明什麼」決定的,不是由你的情緒強度決定的。
指的是你本來就看得到、拿得到的:你自己手機裡的對話、共同帳戶的存摺與帳單、家中共同空間的單據與物品、你本人為對話一方的錄音、對方在公開社群上的貼文與合照。
備份的方式很重要。只截圖是不夠的——盡量保留原始檔、原始訊息串的上下文、可看到日期與帳號名稱的完整畫面,以及貼文的網址與擷取時間。片段截圖最容易被質疑是拼接或斷章取義。
包含你自己的。憤怒之下刪掉對方的訊息、清掉共同相簿、動手改自己的行事曆,這三種行為的後果分別是:可能觸及刑法第 359 條(無故刪除變更他人電磁紀錄)、毀掉你自己要用的證據、以及讓你整份資料的可信度歸零。
只要有一處被發現修改過,對造律師接下來會質疑每一處。原始狀態本身就是證據價值的一部分。
對質給了對方兩樣東西:你手上有多少牌的資訊,以及處理掉其餘部分的時間。多數人對質時會不自覺地把握有的證據全部說出來——這等於直接告訴對方哪些管道要停用、哪些紀錄要清掉。
如果你已經對質過了,案子並非沒救,但作法必須改變:重點會從「取得新證據」轉向「保全既有素材、重建時序、評估還原可能性」。這種案子我們會先做可行性評估再報價,不會直接照一般專案收費。
EVIDENCE · 證據的判準
很多人以為證據的價值取決於畫面有多露骨。實務上不是。法院在意的是三個問題:這份東西和你要證明的事有沒有關係、它是不是單一偶發、以及它能不能被驗證。
它能對應到你主張的具體事實嗎?一張兩人吃飯的照片,能證明的是兩人一起吃飯;要用它證明親密關係,中間還缺好幾塊。你要證明的命題越具體,需要的素材就越明確。
單一次接觸可以有一百種解釋,反覆出現才形成模式。同一組人、不同日期、不同地點、相似的行為模式,這種紀錄的說服力遠高於一張尺度很大的單張照片。這也是外遇蒐證需要天數的根本原因。
時間、地點、人別能不能被獨立確認?畫面有沒有前後接續、還是只剪了中間一段?素材來源說不說得清楚?一份無法交代來源與取得方式的資料,在法庭上通常比沒有更糟——它會讓你整體的可信度被質疑。
| 你以為的關鍵 | 問題出在哪裡 |
|---|---|
| 單張親密照片,沒有可辨識的時間與地點 | 證明不了持續關係,也無法排除「偶發」「誤會」的辯解;若無法交代拍攝位置,還可能引來取得方式的爭執。 |
| 翻拍對方手機裡的對話畫面 | 取得方式本身可能構成刑法第 358、359 條的爭議。你可能同時拿到一份證據和一張刑事傳票。 |
| 「朋友說他看到他們在一起」 | 屬於傳聞,且通常沒有時間地點與可驗證細節。除非該友人願意具名作證,否則不構成可用素材。 |
| 通聯紀錄、戶籍謄本、金融往來、就醫紀錄 | 受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非本人不得任意蒐集調取。任何願意提供這些的業者,是在讓你和他自己一起承擔刑責。 |
| 你不是對話一方的錄音 | 可能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4 條。通保法第 29 條第 3 款的不罰空間,僅限「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且非出於不法目的」。 |
| 旅館房間、住宅內的偷拍 | 同時涉及刑法第 306 條侵入住宅與第 315 條之 1 妨害秘密。這是我們一律拒接的第三級項目。 |
| 車上裝設的 GPS 定位紀錄 | 依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3788 號見解,GPS 可持續且精確記錄位置,屬對非公開活動之窺錄,可能構成刑法第 315 條之 1。 |
| 素材類型 | 為什麼站得住 |
|---|---|
| 同一組人物在不同日期、不同地點反覆出現的連續紀錄 | 建立的是「關係」而非「事件」。數次獨立的觀察,比一次戲劇性的畫面更難被解釋掉。 |
| 進出特定場所的完整時間軸,含前後接續畫面 | 可驗證性高。有進有出、時間可對照,才排除得了「只是路過」「只是送她回家」這類說法。 |
| 公共場所可辨識人別的親密互動紀錄 | 取得於公開場合、人別清楚、行為明確,三個判準同時成立。 |
| 委託人本人為對話一方的錄音 | 符合通保法第 29 條第 3 款的前提(且非出於不法目的)。對方自己說出口的內容,證明力通常高於旁證。 |
| 你合法持有之帳號內、對方親口承認的訊息 | 自認的證據價值高,且不涉及入侵他人帳號的問題。關鍵在於「你本來就有權限看到」。 |
| 公開社群的貼文、打卡、合照存證(含網址與擷取時間) | 公開資訊的存證不涉及隱私侵害,時間戳與網址讓它可被驗證。這是你自己就能做的事。 |
| 你合法可取得的共同帳戶、共同信用卡上的消費軌跡 | 金流是最不會說謊的敘事線。住宿、餐飲、禮品的時間與地點,常能與行蹤紀錄互相印證。 |
把素材拿給一個完全不認識你們的人看,如果他無法從中說出「誰、在什麼時候、在哪裡、做了什麼」,那它就還不是證據,只是你的情緒證明。我們的報告就是為了把素材補到能回答這四個問題為止。
LEGAL LINE · 法律邊界
這張表是我們的收案標準,也請你拿去比較其他業者。願意承接第三級項目的業者,是把刑事風險轉嫁給你——而且委託人通常會被一併偵辦。
「民事法院有時候還是會採用違法取得的證據」——這句話本身沒錯,但它常被業者拿來當作動手的理由。實際情況是:證據能力與刑事責任是兩條獨立的線。法院願意看你的照片,不代表檢察官不會起訴你;而嚴重侵害他人重大法益取得的證據,法院也可能直接不予採用,變成兩頭皆空。完整說明見法律邊界三級分類與侵害配偶權蒐證與求償。
METHOD · 作業方式
外遇蒐證的成本結構裡,「盲目跟監的天數」是最貴也最沒效率的一塊。我們的順序是先用低成本的方式把範圍縮小,再把人力放在有意義的時段上。
不需要提供證件、不需要說真名。先確認三件事:你現在安不安全、你要的是離婚談判籌碼、求償證據、還是只是一個確認;以及你手上已經有什麼。有些人談到這裡就不需要委託了——因為手上的東西已經夠用,接下來該找的是律師。
把你的需求對照法律邊界分級,明確說出哪些做得到、哪些要看個案、哪些我們不做。提案書載明調查範圍、投入人數、預計天數、回報頻率、交付內容、停損條件與費用節點。價格於簽約時固定,任何追加都必須另行書面同意。
在投入跟監人力之前,先從公開資訊、你已合法持有的素材、生活作息與移動規律中,找出值得投入的時段。這一步做得越紮實,後面需要的跟監天數越少。跳過這一步直接排班跟監,是費用失控的主因。
依契約排定的時段執行,以連續、可對照的方式記錄行止。每一階段依約回報,若判斷原定方向不可行,我們會主動提出調整或停損,而不是繼續消耗預算。一旦評估有暴露風險,立即停止並與你討論,因為硬撐下去可能同時毀掉證據和你的安全。
依契約清單逐項驗收:時序表、素材索引、來源說明、已查證事實與待查證訊號的分列。確認無誤後,依約定方式返還或銷毀原始素材並出具書面確認。你的案子結束後,你的資料不該還留在別人手上。
DELIVERABLES · 交付清單
「報告」這兩個字在不同業者手上落差極大。有人交的是一疊沒有說明的照片,有人交的是可以直接交給律師使用的文件。以下是寫進契約、驗收時逐項核對的清單。
如果有業者主動向你承諾以上任何一項,請直接結束對話。判斷方法整理在如何挑選合法徵信社。
PRICING · 費用結構
徵信費用的組成很單純:人力成本 + 執行費用(交通、停車、過路、餐宿、器材)+ 報告製作。脫離「範圍」談價格沒有意義,所以先看變數,再看數字。
以上為業界公開行情之整理,非本公司固定報價,實際費用一律依個案範圍評估後以書面報價。我們列出來的目的,是讓你在打第一通電話之前就知道這件事的量級,不必為了問價格而先被要求加 LINE 留資料。
| 變數 | 對費用的影響 |
|---|---|
| 投入人數 | 影響最大的一項。單人作業與三人輪班的成本差距是倍數關係。對方若在移動中換乘、進出複雜場域,單人幾乎無法完整記錄。 |
| 天數與時段 | 平日白天、夜間、假日、跨夜的人力成本不同。外遇行為多集中在非上班時段,這正是成本較高的時段。 |
| 地區與移動範圍 | 市區定點與跨縣市移動差別極大。跨縣市會產生交通、過路、停車、餐宿等執行費用,這些是實支項目。 |
| 對方的警覺程度 | 已經對質過、已經換過通訊方式、已經改變作息的案件,所需天數與人力顯著上升,成功率同時下降。這是我們最常勸人先停下來評估的情況。 |
| 交付規格 | 只要一個結論,和要一份可交給律師使用的完整時序報告,工時不同。素材數量與整理精度都會反映在費用上。 |
| 既有線索的品質 | 你手上有沒有具體的時間、地點、車號、姓名,直接決定前置查證要花多久。線索越具體,總費用越低——這也是第一段那三件事值得先做的原因。 |
不問地區、不問天數、不問對方作息就能直接給你一個總價的業者,通常只有兩種可能:把風險灌進報價(你付了用不到的錢),或先用低價簽約、執行中再以各種名目追加。正確的比價方式是把地區、時段、天數、投入人數、交付物這五項固定下來,用同一份條件去問三家。
DIY OR NOT · 誠實的比較
這一段對我們沒有好處,但它是我們認為應該寫出來的東西。付費調查不是每一種情況的答案,而且在某些情況下,它會讓事情變得更糟。
| 你的情況 | 建議 | 為什麼 |
|---|---|---|
| 手上已經有對方承認的訊息或錄音 | 不必委託 | 你已經有了自認等級的證據。接下來需要的是律師來判斷這份東西足不足以支撐你要的結果,而不是再多拍幾張照片。 |
| 對方的公開社群上已有合照、打卡、互動軌跡 | 不必委託 | 公開資訊的存證你自己就能做:完整截圖含網址與擷取時間,必要時再請律師辦理證據保全。花錢請人截同樣的圖沒有意義。 |
| 只想知道「是不是真的」,不打算走任何法律程序 | 先想清楚再決定 | 你買到的是一個答案,但那個答案不會讓你比較好過,也不會自動告訴你下一步該怎麼走。如果最後不打算使用,這筆錢的效益需要你自己重新衡量。 |
| 想要的是對方手機裡的內容、通聯或戶籍 | 兩邊都不該做 | 這些取得方式本身違法。自己動手你有刑責,委託業者你是共同承擔的一方。沒有任何一家合法業者能提供。 |
| 需要證明的是持續性關係(多次、多地點、跨時間) | 建議委託 | 連續性靠的是不中斷的記錄,一個人在正常生活與工作之外做不到。而且你自己跟監的風險有兩層:被發現,以及行為若具反覆性、違反意願且使對方心生畏怖,可能被反過來評價為跟蹤騷擾。 |
| 對方在外縣市、行程不規則、或有多個落腳處 | 建議委託 | 跨區域與不規則行程需要人力配置與前置查證,這是專業投入與素人投入差距最大的案型。 |
| 已經對質過,對方開始防備 | 先評估,不要急著花錢 | 此時成功率下降、成本上升。應該先評估既有素材還能不能用、有沒有其他方向(例如金流與公開軌跡),再決定要不要投入。 |
| 有立即人身危險、遭到威脅或暴力 | 先撥 110 或 113 | 付費調查不能取代報案,而且通常會拖慢處理速度。先處理安全,再談蒐證。相關資源整理在官方求助資源。 |
如果你已經確定要走法律程序,先委任律師,再決定蒐證範圍。由律師界定「本案需要證明什麼」,調查才不會做白工。反過來先蒐一大堆再去找律師,很常見的結果是:素材很多,但沒有一項打在要證明的命題上。符合資格者可先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免費法律諮詢。
FAQ · 婚姻蒐證常見問題
有,但作法要換。對質之後對方會進入防備期,此時再投入大量跟監人力,成本高而效益低。我們會把重點移到三個方向:一是保全你既有的素材(對質當下的對話、對方的回應、事後的訊息都可能有價值);二是公開軌跡與金流線索,這些不因為對方警覺而消失;三是重新評估你要的結果是否有其他達成路徑。
這類案件我們一律先做可行性評估再報價,不會直接套用一般專案價格。如果評估後認為成功機率偏低,我們會直接說。
業界公開行情約在 NT$30,000 至 NT$150,000 之間(此為公開行情整理,非本公司固定報價)。落差來自六個變數:投入人數、天數與時段、地區與移動範圍、對方的警覺程度、交付規格、以及你既有線索的品質。
同一件案子,單人白天市區作業和三人跨縣市跨夜作業,成本本來就是倍數差距。所以比價時要把地區、時段、天數、人數、交付物五項固定,再去問。收費標準頁有可直接列印的比價對照表。
不是。而且為了取得房內畫面而侵入住宅或旅館房間,會同時觸及刑法第 306 條與第 315 條之 1,這是我們一律拒接的項目。
在侵害配偶權的民事求償上,法院看的是身分法益受侵害且情節重大,判斷依據包含交往的持續期間、親密程度、是否同居、對方是否知悉有配偶等。一份涵蓋多次、多地點、時間可對照的連續紀錄,實務上的份量往往高於一張來源有爭議的房內照片。
在公共場所觀察、記錄對外公開的行止,本身不當然違法。但要注意兩條界線:第一,一旦進入非公開領域(住宅內、旅館房內、私人空間)的窺錄,即涉及刑法第 315 條之 1;第二,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3 條要求「與性或性別有關」「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使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四要件,行為若具備反覆性且逾越必要範圍,存在被評價的風險。
此外還有現實面的風險:被發現的後果是證據全毀,而且通常伴隨激烈衝突。如果你決定自己來,請把「被發現時會怎樣」先想清楚。
沒有任何徵信社可以保證法院一定採用。法院會審酌證據的取得方式、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以及是否嚴重侵害他人權利。
我們能控制的是三件事:取得方式合法、時序與來源可追溯、素材與結論能夠逐項對應。這會顯著提高被採用的機率,但不是保證。任何寫著「必定採用」「必定勝訴」的宣稱,都不該相信。
這個問題值得你自己先回答完再決定。付費調查買到的是「確認」,但確認之後的生活還是要由你處理,報告不會替你做決定。
可以這樣判斷:如果你完全不打算使用這份資料,那麼這筆錢的效益就需要重新衡量。真正需要證據的時機,是當你要進行離婚協議談判、配偶權求償、或子女相關安排的時候——這些場合裡,有沒有證據會直接影響你的位置。
不行,而且任何說可以的業者都在讓你承擔刑事風險。通聯紀錄、戶籍資料、金融往來、就醫紀錄受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取得他人通訊軟體內容涉及刑法第 358、359 條;監聽自己非為一方的通訊涉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4 條。
這類項目列在我們的第三級一律拒絕清單,不接、不轉介、不議價。實務上,這也是委託人最容易從「受害者」變成「被告」的路徑。
任何說「絕對不會被發現」的人都在騙你。跟監作業存在風險,我們會依對方的作息、路線複雜度與警覺程度調整人力配置來降低機率,但不做絕對承諾。
契約中會載明:一旦判斷有暴露風險,立即停止並與你討論調整方向。繼續硬撐可能同時毀掉你的證據和你的人身安全。這是我們寧願結案也不會妥協的一條線。
NEXT · 接下來可以看的
民法第 184 條、第 195 條第 3 項的請求基礎、三種告法的差別、賠償級距與法院的判斷因素。
看求償實務 → 法律所有常見調查手段的合法性分級與對應法條,可直接拿去比較其他業者的收案標準。
看完整對照表 → 費用三種計費方式、影響價格的變數、查不到要不要付錢,以及比價時該固定哪五項條件。
看收費標準 → 婚前還沒結婚的階段,合法查得到什麼、絕對查不到什麼,以及五種常見的風險訊號。
看婚前徵信 → 選社簽約前該問的問題、該看的文件、以及哪些話術出現就代表你該離開。
看選社指南 → 流程從初談到結案的每一個決定點,以及資料銷毀的書面程序。
看委託流程 →CONFIDENTIAL INTAKE
第一次諮詢不收費、不需要提供身分證件、不需要說真名。我們會先確認你的安全狀況、看你手上已經有什麼、判斷還需不需要花這筆錢,再談範圍與費用。已經對質過的案件,請儘早聯繫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