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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以為「抓姦」是為了告對方通姦罪。但 2020 年司法院釋字第 791 號解釋已宣告通姦罪違憲失效,現在外遇本身不再有刑責,抓姦的價值只剩下民事求償與離婚的證據。
也因此,風險與收益的算法變了:衝進現場抓人,可能觸犯的是你自己的刑責,換來的證據卻未必比合法蒐證更有用。
通姦罪已因釋字第 791 號失效,外遇不再有刑責;抓姦的價值只剩民事求償與離婚證據。自行闖入、竊錄、入侵帳號都可能讓你自己面對刑責,合法蒐證才站得住。
CONCLUSION · 先講結論
| 管道 | 依據 | 說明 |
|---|---|---|
| 向外遇對象請求損害賠償 | 民法第 184 條、第 195 條第 3 項 | 屬民事程序,需證明配偶權利受侵害且情節重大,金額由法院裁量 |
| 請求離婚 | 民法第 1052 條 | 第 1 項第 2 款為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其他情形可能屬第 2 項重大事由,須由法院認定 |
| 提出通姦罪告訴 | 已不存在 | 釋字第 791 號後,外遇不再有刑責,抓姦不能用來告通姦 |
| 保存證據 | 整體證據鏈 | 重點是證據取得合法、來源可驗證,而不是抓現行 |
RISK · 自行抓姦的風險
以下僅說明違法性與法條,不提供任何操作方式。
| 常見做法 | 可能涉及 | 白話說明 |
|---|---|---|
| 破門或闖入對方、第三人的住處 | 刑法第 306 條(侵入住宅)、第 354 條(毀損) | 進入他人住宅需要有權利基礎,配偶身分不等於可以闖入第三人住處 |
| 動手、拉扯、限制對方離開 | 刑法第 277 條(傷害)、第 302 條(妨害自由)、第 304 條(強制) | 現場衝突常見後果是自己被提告 |
| 偷錄雙方私下對話、在房內安裝錄影或錄音 | 刑法第 315 條之 1、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4 條 | 竊錄非公開活動或談話可能構成刑事責任,且影響證據使用 |
| 登入對方手機、LINE、雲端,或安裝監控軟體 | 刑法第 358 條(入侵電腦) | 共用過密碼不等於現在仍有授權 |
| 在車上或隨身物品裝追蹤器、跟蹤 | 刑法第 315 條之 1、跟蹤騷擾防制法 | 為求償十萬元而讓自己面對刑責,得不償失 |
| 把對方與第三者的資料貼到網路或寄給親友 | 刑法第 309 條、第 310 條(公然侮辱、誹謗)、個人資料保護法 | 散布個資與指控可能再多一個被告身分 |
LAWFUL · 合法蒐證的方向
以下為一般性方向,個案請與律師確認待證事實。
自己與對方往來的訊息、轉帳與消費紀錄,保留原始檔與時間,不要編輯或刪減。錄音的合法性要看取得方式,見錄音與截圖的前後文。
對質常是證據消失的起點。先整理時序與已有資料,再決定下一步。
要證明什麼、證據夠不夠,決定了後續要不要花錢調查。可先用60 秒案件自我評估判斷方向。
委託前確認對方的合法作業原則、書面契約與資料處置方式。我們只承接法令容許範圍內的調查,簽約前先做合法性評估。
FAQ · 常見問題
不需要。法院看的是整體證據鏈是否具備關聯性、連續性與可驗證性,不是有沒有「抓在床上」。完整說明見外遇調查與婚姻蒐證。
可以走民事程序。依民法第 184 條與第 195 條第 3 項,配偶權利受侵害且情節重大時,可請求損害賠償,賠償金額由法院依個案裁量。見侵害配偶權蒐證與求償。
委託合法的調查本身可以,但手段必須合法。侵入住宅、竊錄非公開活動、入侵帳號、安裝追蹤器等做法,我們一律不接;界線見法律邊界三級分類。
先確保自己的安全,離開現場,必要時撥 110。情緒激動時衝突最容易升高,也最容易讓自己從受害者變成被告。事後再冷靜記錄你親眼看到的客觀事實,並諮詢律師。
有。依民法第 197 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個案起算點請洽律師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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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FIDENTIAL INTAKE
評估與可行性判斷免費,未簽書面契約前不收任何訂金。違法手段我們一律不接,也不會因為加價而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