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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被發現之後,最常出現的場景是「寫一份切結書」:承諾不再聯絡、賠償一筆錢、道歉。但切結書不是寫了就有效,也不是寫得越重越好。
不管你是要求對方簽,還是自己被要求簽,都值得先弄清楚:哪些條款站得住、哪些會被酌減、哪些簽署方式反而讓自己吃虧。本頁依現行法條整理,屬一般性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期限起算與個案適用請洽執業律師。
切結書可能成立和解契約,但違約金過高可被酌減(民法第 252 條),被脅迫簽署可撤銷(第 92 條)。簽之前確認放棄的範圍,並讓律師看過。
CLAUSES · 條款效力
| 常見條款 | 法律上的看法 | 要注意 |
|---|---|---|
| 承諾不再聯絡、斷絕往來 | 可作為契約約定,但很難強制「履行」,通常搭配違約金 | 寫清楚具體行為(例如不再單獨見面),避免模糊用詞 |
| 違約金 | 民法第 250 條容許約定;第 252 條規定過高者法院得酌減 | 金額不是越高越好,過高反而給對方酌減的理由 |
| 賠償金或和解金 | 雙方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可成立和解契約(民法第 736 條) | 第 737 條:和解會使所拋棄的權利消滅,簽前確認放棄的範圍 |
| 承認外遇事實的陳述 | 可能成為對自己不利的證據 | 被要求簽署的一方,簽之前務必諮詢律師 |
| 約定不得離婚、不得請求某些權利 | 涉及婚姻自由或違反公序良俗者,效力可能受影響(民法第 72 條) | 不要期待這類條款一定有效 |
| 約定子女親權或探視 | 親權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認定,私下約定不當然拘束法院(民法第 1055 條之 1) | 涉及子女事項一律請律師處理 |
PRESSURE · 被迫簽署
兩個方向都要看:被逼的人,與逼人簽的人。
不要在情緒最高點簽。可以說「我需要時間看過內容」。被詐欺或脅迫簽署的,依民法第 92 條可撤銷,但要在期限內行使(第 93 條)。
以公開外遇、通知公司、報警等作為籌碼,逼對方簽高額款項,可能涉及刑法強制或恐嚇相關規定(如第 304 條、第 305 條、第 346 條)。為了一份切結書讓自己變成被告,得不償失。
談判過程如果要保存紀錄,取得方式必須合法,見錄音與截圖如何保存。
有親友或律師在場,通常比兩人私下談更能避免日後的爭議。
CHECKLIST · 簽署前檢查
雙方姓名、身分、日期與簽署地點寫清楚;事實經過用客觀描述,不用情緒字眼。
對誰的請求、哪一類請求(離婚、求償)、是否包含第三者,都要寫明。
金額、給付方式、期限與違約責任,一併寫清楚。需要強制執行力的,與律師討論公證。
每個簽署人各持一份,原本不要只留影本。保存原始檔,不要事後修改。見離婚協議書怎麼寫。
FAQ · 常見問題
切結書、和解書、道歉書的效力要看內容與簽署過程。雙方合意且內容合法,可能成立和解契約(民法第 736 條、第 737 條);但違約金過高可被法院酌減,被詐欺或脅迫而簽署的可以撤銷。個案請律師看過全文。
可以約定,但沒有固定的合理金額。依民法第 252 條,約定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金額寫得過高,不代表你就能拿到。
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的意思表示,表意人得撤銷(民法第 92 條),且應於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行使(第 93 條)。以公開外遇、告知公司等要脅逼簽高額款項,還可能涉及刑法的強制或恐嚇相關規定,反而讓逼簽的人面臨風險。
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的效力(民法第 737 條)。所以簽之前要搞清楚自己放棄了什麼,例如是否同時放棄離婚以外的求償、是否包含對第三者的請求。
公證書若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在符合公證法規定時可作為執行名義,違約時比較容易請求執行。是否適合公證、怎麼寫,請與律師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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