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REAU ONLINE · 24H 保密諮詢受理中 統一編號 62079972 · 營業項目 IZ12010 徵信服務業 · 全台受理 · 預約指定地點洽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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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法律邊界三級分類
CASE FILE · 法律邊界三級分類 · 依中華民國現行法令整理

合法立案,
不等於手段合法。

台灣沒有徵信社的國家考照制度,也沒有單一主管機關。任何人只要登記一家公司、把營業項目加上 IZ12010 徵信服務業,就可以掛牌接案。所以「我們是合法立案的」這句話,只證明了公司登記是合法的——它沒有證明任何一種調查方法是合法的。

真正要檢驗的是方法,不是招牌。這一頁把常見的調查手段全部依法律風險分成三級,每一項都寫出法律評價、依據的法條或實務見解,以及我們的處理方式。你可以直接列印出來,拿去問任何一家徵信社——包括我們。

3 級
所有調查手段依法律風險分級:可直接執行、須個案審查、一律拒絕。第三級不接、不轉介、不議價
8 條
逐條說明刑法第 315 條之 1、358、359、306 條,通保法第 24、29 條,個資法,跟騷法第 3 條,公平法第 21 條
3788 號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3788 號:GPS 可持續精確記錄位置,屬對非公開活動之窺錄
10 題
頁末提供十個可以直接拿去問任何業者的問題,並附上合格回答的判準

WHY METHOD · 為什麼看方法

在台灣,「合法徵信社」這五個字沒有把關機制。

醫師、律師、會計師都有國家考試與主管機關,做錯了有懲戒管道。徵信業沒有。這個行業的入場條件,只有公司登記這一關。

登記能證明的事

  • 這家公司確實存在,有統一編號
  • 公司狀態是「核准設立」,不是解散或撤銷
  • 所營事業資料中登記有 IZ12010 徵信服務業
  • 你可以到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兩分鐘內自行核對以上三項

登記完全不能證明的事

  • 他用什麼方法蒐證
  • 他會不會裝定位裝置、會不會碰你不該碰的帳號
  • 他手上那份「可以調到的資料」是怎麼來的
  • 出事的時候,刑事責任會落在誰頭上
這件事的風險不對稱

當業者用了違法手段,他承擔的是他自己的刑責——而你承擔的是:證據可能不被採用、你可能被列為共同正犯或教唆犯、你手上的資料可能反過來變成談判桌上對方的籌碼。你付的錢愈少,通常代表他省掉的是人力,而省掉人力最快的替代方案就是違法手段。這是這個行業裡最基本、也最少被說出口的一組因果關係。

以下三級分類是我們的內部收案標準,也公開給你當作比較其他業者的基準。分級的依據只有一個問題:這個手段的法律評價,是明確、可爭議、還是明確違法。

LEVEL 1 · 第一級

可直接執行:合法性明確,無須個案爭議。

這一級的共同特徵是:處理的對象要嘛是公開資訊,要嘛是委託人自己的東西。不涉及他人的隱私領域,也不需要事後解釋「為什麼可以這樣做」。多數案件的前三分之一工作,都應該落在這一級。

LEVEL 1 · 可直接執行

公開資訊查證、委託人自有資料整理、自我防護檢查

  • 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負責人與董監事等公示資料的查詢與比對
  • 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的公開裁判檢索
  • 商標、專利、政府採購、公報等公開資料庫的檢索與時序建立
  • 公開網頁與公開社群貼文的存證與時間標記
  • 協助整理委託人本人合法持有的文件、單據、照片與對話紀錄
  • 委託人本人所有之車輛、隨身物品的追蹤裝置偵測
  • 公共場所單次、短時的目視確認
  • 委託人本人名下不動產、帳戶、保單等自有資料的清單化
具體手段法律評價依據法條或見解我們的處理方式
公司登記與商業登記查詢屬公示資訊,任何人皆可查詢,不涉及隱私領域。公司與商業登記之公示制度;個資法就公開資料之合理利用。列為所有工商與背景案件的起手式,報告中註明查詢日期與來源網址。
裁判書檢索與比對公開裁判為公示資訊,得依姓名或統編檢索。裁判公開原則;個資法之合理利用。交叉比對後標註同名同姓的可能性,不以單一筆結果下結論。
商標、專利、標案、公報檢索公開資料庫,無取得爭議。各該公示制度。用於營業秘密與工商徵信的時序建立,見營業秘密與智財侵權
公開網頁與公開貼文存證內容係在公開狀態下發布,非屬「非公開之活動」。刑法第 315 條之 1 以「非公開」為要件。僅就無須加好友、無須登入即可瀏覽之內容存證;不以虛偽身分取得私密內容。
整理委託人自有資料資料主體為委託人本人,無違法取得問題。個人資料保護法(本人資料之處理)。只做整理、時序化與索引;不代為取得任何委託人原本沒有的資料。
委託人自有車輛與物品的追蹤器偵測檢查自己的財產,無他人權利受侵害。反跟蹤與追蹤器偵測;發現裝置時協助保全現場狀態以利報案。
公共場所單次、短時的目視確認對象在公共場所之公開活動,且未達持續密集監控的程度。刑法第 315 條之 1 以「非公開」為要件。嚴格限縮在確認待證事實的必要範圍,確認完即停止。
委託人自有財產清單化本人資料之整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用於婚姻財產與債權案件;不代為查詢他人的財產狀況。
這一級的東西,很多你自己就能查

公司登記到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訴訟紀錄到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法條原文到全國法規資料庫,全部免費。如果一家業者收你錢做的事只有這些,你付的是整理費,不是調查費——這一點應該在報價時就講清楚。更多免費管道整理在官方求助資源

LEVEL 2 · 第二級

須個案審查:合法與否取決於目的、比例與方式。

這一級是整個行業真正的分水嶺。同一個動作,做十分鐘和做十天、為了確認事實和為了施壓,法律評價完全不同。爭議不在「能不能做」,而在「做到哪裡就過頭了」。願不願意在契約裡寫下停止的條件,是判斷一家業者的關鍵。

LEVEL 2 · 須個案審查

合法性隨目的、持續時間與必要性而變動,須逐案評估並設定停止條件

  • 公共場所的持續跟監與拍攝
  • 委託人本人為對話一方的錄音
  • 對他人車輛在公共道路上的人力目視跟車
  • 向鄰居、同事、房東等第三人探詢
  • 雇主對公司配發設備的稽核
  • 尋人案件找到對象後的接觸方式與資訊揭露程度
  • 在公開網路平台以非真實身分瀏覽公開內容
  • 從公共空間可見之住宅外觀、車輛停放狀態的拍攝
具體手段法律評價依據法條或見解我們的處理方式
公共場所的持續跟監與拍攝關鍵在持續時間、密集程度與是否逾越必要範圍。單次確認與全天候記錄是兩件事,後者可能已構成對非公開活動的窺錄。刑法第 315 條之 1「非公開之活動」的認定;必要性與比例的衡量。契約載明時段、天數與待證事實,達成即停止;不進入私人空間,不做無目的的全時記錄。
委託人為對話一方的錄音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且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但若目的在恐嚇、散布或勒索,保護傘不存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9 條第 3 款。事前向委託人說明「一方」與「非不法目的」兩個要件;不代為錄製委託人並非一方的對話。
人力目視跟車與跟監同一標準,關鍵在持續性與必要性;一旦改用裝置持續記錄位置,即落入第三級。刑法第 315 條之 1;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3788 號。只用人力目視,不使用任何定位裝置;判斷有暴露風險時立即停止並回報。
向第三人探詢探詢本身未必違法,但取得方式與揭露內容可能涉及個資與名譽責任。個人資料保護法;名譽權相關民刑事責任。不冒用身分、不虛構急難事由、不揭露委託人身分與案情;拒答即停止。
雇主對配發設備的稽核須有正當目的、事前告知與明確管理規範,且限於必要範圍。缺少任一項即有違法風險。個人資料保護法:特定目的與必要範圍。要求企業先提出書面管理規範與員工告知紀錄,否則不執行。見職前與員工查核
尋人找到對象後的接觸與揭露被尋找的人有拒絕被找到的權利。直接交付住居所可能造成後續的騷擾或危險。個人資料保護法;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3 條。收案前先做委託目的審查;找到後先徵詢對象意願,不逕行交付住址。見尋人與查址協尋
以非真實身分瀏覽公開內容瀏覽公開內容原則可行;一旦申請加入私密社群、誘使對方傳送私密資料,即逾越界線。刑法第 358、359 條;刑法第 315 條之 1。只觀察無須登入即可見的內容;不加好友、不私訊誘導、不申請進入封閉社群。
住宅外觀與車輛停放狀態拍攝拍攝從公共空間可見的外觀,與窺視屋內是兩件事;後者屬妨害秘密,進入圍繞土地則另涉侵入住宅。刑法第 315 條之 1;刑法第 306 條。不使用任何可穿透遮蔽的方式,不進入社區內部空間、地下停車場或有圍繞之土地。
第二級的真正風險,是沒有人喊停

一件外遇蒐證案,第一天是確認事實,第十天可能已經變成持續監控;一件尋人案,找到人是任務完成,多告訴委託人一句住址可能就是下一起騷擾案的起點。第二級手段之所以危險,不是因為它本身違法,而是因為它沒有天然的終點。所以我們在契約裡寫的不是「我們會努力」,而是達成待證事實即停止、判斷不可行即停損、發現目的偏移即終止。相關條款見委託流程與契約保障

LEVEL 3 · 第三級

一律拒絕:明確違法,不接、不轉介、不議價。

這一級沒有個案空間,也沒有「小心一點做就好」的版本。任何業者若願意承接其中任何一項,你要承擔的風險遠比你想像的大——因為一旦東窗事發,出面說明資料怎麼來的人,通常是你。

LEVEL 3 · 一律拒絕

涉及妨害秘密、入侵電腦、違法監察、違法個資蒐集與跟蹤騷擾

  • 裝設 GPS 或其他定位裝置掌握他人行蹤
  • 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 監聽自己並非通訊一方之通訊
  • 入侵他人帳號、破解密碼、取得或複製他人裝置內容
  • 於他人裝置安裝監控或側錄軟體
  • 侵入住宅、旅館房間或他人辦公室之私人區域
  • 取得戶籍、通聯、金融往來、就醫等受保護的個人資料
  • 以報復、脅迫、羞辱、控制或持續騷擾為目的之委託
  • 冒用他人身分或以偽造文件取得資料
  • 於他人住居所或私人空間裝設攝影、錄音設備
具體手段法律評價依據法條或見解我們的處理方式
裝設 GPS 或定位裝置可持續且精確記錄位置,屬對非公開活動之窺錄。車輛登記在誰名下不是爭點,被記錄的是誰的行蹤才是。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3788 號;刑法第 315 條之 1。一律拒絕。跟車只用人力目視。
竊錄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妨害秘密罪的核心行為態樣,不以取得內容的多寡為要件。刑法第 315 條之 1。一律拒絕,不接、不轉介、不議價。
監聽自己並非一方之通訊屬違法監察他人通訊。第 29 條第 3 款的不罰規定,只保護「自己就在對話裡」的情形。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4 條;第 29 條第 3 款之反面解釋。一律拒絕。同時提醒委託人此舉可能使既有證據一併失去價值。
入侵帳號、破解密碼、複製裝置內容無故入侵電腦或相關設備、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知道密碼不等於現在有授權。刑法第 358 條、第 359 條。一律拒絕。不論委託人是否為配偶、父母或雇主,一律相同處理。
於他人裝置安裝監控或側錄軟體同時涉及入侵電腦系統與持續竊錄,法律風險高於單次取得。刑法第 358、359 條;刑法第 315 條之 1。一律拒絕,並提醒委託人此類軟體多由境外供應,資料流向無從控制。
侵入住宅、旅館房間、辦公室私人區域侵入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受退去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門有沒有上鎖不影響認定。刑法第 306 條。一律拒絕,包含社區中庭、地下停車場等附連圍繞之空間。
取得戶籍、通聯、金融、就醫紀錄屬違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這些資料的外流,通常伴隨有人違反職務上的保密義務。個人資料保護法。一律拒絕。改以訴訟中聲請法院調查證據等合法途徑處理。
以報復、脅迫、羞辱、控制為目的之委託可能構成跟蹤騷擾,或成為家庭暴力、恐嚇案件的一部分。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3 條。收案階段即拒絕,並視情形提供 110、113 等官方管道資訊。
冒用身分或以偽造文件取得資料除取得行為本身違法外,可能另涉偽造文書與詐欺等罪責。刑法偽造文書、詐欺相關規定。一律拒絕,包含假冒行政機關、金融機構或物流人員名義。
於他人空間裝設攝影、錄音設備屬竊錄非公開之活動,裝設過程另可能構成侵入住宅。刑法第 315 條之 1;刑法第 306 條。一律拒絕。若委託人懷疑自己被裝設,改以反跟蹤與追蹤器偵測處理。
「這個我們有管道」是一句應該結束對話的話

市面上最常被兜售的四樣東西是戶籍資料、通聯紀錄、金融往來與就醫紀錄。它們的共同點是:正常管道拿不到,能拿到就代表有人違反了職務上的保密義務。你買到的不只是一份資料,是一條把你自己接上去的鏈——而這條鏈上最容易被追查到、也最沒有防護能力的一環,往往就是付錢的那個人。

THE LAW · 逐條法律說明

八條法律,以及它們最常被誤解的地方。

以下為一般性法律資訊整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每一條都同時寫出構成要件與實務上最常見的誤解——因為多數人不是故意違法,是誤以為自己站在例外裡。

刑法第 315 條之 1:妨害秘密罪

構成要件是「無故」加上「窺視、竊聽或竊錄」,對象是「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三個關鍵字要分開理解。

「無故」指欠缺法律上的正當理由。身分不會自動創造正當理由——配偶、父母、雇主的身分,都不會讓一個窺錄行為自動變成「有故」。「非公開」的判斷不是看地點在室內還是室外,而是看當事人在該情境下是否有合理的隱私期待,以及客觀環境是否隔絕了他人的觀察。「竊錄」不以取得多少內容為要件,行為本身即為處罰對象。

最常見的三個誤解:一、「在公共場所拍就一定沒事」——單次確認與連續數日的全時記錄,在法律評價上不是同一件事。二、「我只是拍照,沒有錄音」——條文同時涵蓋窺視、竊聽、竊錄,活動、言論、談話與身體隱私部位都在保護範圍內。三、「我沒有把照片散布出去」——散布與否是另一個層次的問題,不影響竊錄行為本身的認定。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3788 號:GPS 追蹤器

這則見解指出,GPS 追蹤器可以持續且精確地記錄特定對象的位置,其所掌握的資訊已超越一般人在公共場所偶然目擊的範圍,屬於對非公開活動的窺錄。換句話說,關鍵不在「他去的地方是不是公共場所」,而在於「有人用裝置把他的行蹤完整連成一條線」。

最常見的誤解是所有權抗辯:「車子登記在我名下,我裝在自己的車上有什麼問題?」爭點從來不是車輛屬於誰,而是被記錄的是誰的行蹤。同樣的邏輯也適用於掛在包包上的定位扣、藏在行李裡的追蹤片,以及任何以持續回報位置為功能的裝置。

這條見解直接決定了我們的作業方式:跟車只能用人力目視,成本因此比裝一顆裝置高出許多——這正是低價報價經常隱藏的那個差額。如果你懷疑自己被裝了,處理方式見反跟蹤與追蹤器偵測

刑法第 358 條、第 359 條:入侵電腦與電磁紀錄

第 358 條處罰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第 359 條處罰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最重要的一句提醒:知道密碼不等於現在有權限存取

對方曾經把密碼告訴你、你們曾經共用帳號、密碼從來沒有改過——這些都不等於你現在仍然獲得授權。授權是可以撤回的,而且在多數關係變化的情境裡,授權在關係變化的那一刻就已經實質撤回了。密碼沒改,是對方疏忽,不是對你的同意。

另外兩個常見誤解:「我只是看,沒有刪也沒有改」——第 358 條處罰的是入侵行為本身,不以取得或變更資料為必要;「手機是我買的、門號是我付的」——付費的人不等於資料的主體,裝置歸屬與資料權限是兩回事。實務上,這一類行為經常是委託人自己先做了,再帶著截圖來委託徵信社,結果證據與刑責一起產生。

刑法第 306 條:侵入住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以及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均在處罰範圍。

三個常被忽略的點:第一,門有沒有上鎖不影響認定,門開著不等於邀請進入。第二,曾經住在那裡不等於現在有權進入,已遷出、已無使用權者仍可能構成。第三,「附連圍繞之土地」的範圍比多數人想的大,包含有圍籬的院子、社區中庭、管制的地下停車場等。旅館房間在承租期間同樣是受保護的私人空間,這一點在婚姻案件中特別容易被誤判。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4 條與第 29 條第 3 款

第 24 條處罰違法監察他人通訊。第 29 條第 3 款則規定: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

這裡有兩個必須同時成立的關鍵字。「一方」指你自己就在這段通訊裡——你和對方的通話、你在場的對談,你是一方;你把錄音設備留在房間裡錄下別人之間的談話,你不是一方,不適用這條但書。「非出於不法目的」指即使你確實是一方,若錄音的目的是恐嚇、勒索或散布,仍可能另有責任,甚至回落到刑法第 315 條之 1 的評價。

實務上最常見的錯誤,是把「我可以錄我自己的對話」擴張成「我可以在家裡任何地方放錄音設備」。前者多數情形不罰,後者是竊錄。

個人資料保護法:戶籍、通聯、金融、就醫紀錄

個資法規範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與利用,要求特定目的與必要範圍。在徵信市場上,最常被違法交易的四類資料是戶籍謄本、通聯紀錄、金融往來明細與健保就醫紀錄

這四類資料有一個共同特徵:正常管道拿不到。能拿到,就代表取得過程中有人違反了職務上的保密義務。委託人常以為「我只是買資料,違法的是賣的人」,但在實際案件中,購買者的角色如何評價、金流紀錄指向誰,都是可以追查的。

合法的替代途徑存在:在訴訟繫屬中可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透過律師依程序聲請、或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這些途徑比較慢,但它們不會讓你從原告變成被告。相關程序說明見侵害配偶權蒐證與求償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3 條

本條的四個構成要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即不構成本法所稱之跟蹤騷擾:

  1. 與性或性別有關

    行為需與性或性別有關聯,這是本法與一般騷擾行為的主要區分點。

  2. 反覆或持續

    單一次、偶發的行為原則上不構成,需具有反覆性或持續性。

  3. 違反特定人意願

    需針對特定對象,且違反其意願而為。

  4. 使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需達到使被害人心生畏怖,並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的程度。

符合上述要件的八大行為樣態如下:

這一條對徵信業有兩層意義。對業者來說,它使「以騷擾或控制為目的的委託」必須在收案階段就被擋下來——因為承接等於參與。對讀者來說,如果你正在被跟蹤、被持續傳訊息、被寄送物品,這條法律是你的工具而不是別人的;處理順序是先確保安全(撥 110)、再蒐集紀錄,作法見反跟蹤與追蹤器偵測

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不實廣告

本條規範事業不得對商品或服務的內容、品質、價格、用途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違反者罰鍰為新臺幣 5 萬元至 2,500 萬元。「第一」「最」等最高級用語,必須有客觀數據可以佐證,否則即有違法風險。

把這條放進本頁不是為了談廣告法規,而是因為「保證抓到」這類話術本身就有問題。調查結果受目標行為與客觀環境影響,事前無從保證;一個事前無從保證的結果,被講成承諾,就是引人錯誤的表示。

這裡有一個很簡單的推論

如果一家業者連自己的廣告文案都選擇踩在違法邊緣,你要用什麼理由相信他在蒐證現場會守法?廣告是你在付錢之前少數能親自檢驗的東西。這也是為什麼本站不使用任何最高級或保證性用語——不是保守,是自我約束的第一道測試。相關的話術拆解見如何挑選合法徵信社

TWO TRACKS · 兩套平行的規則

民事證據能力,與刑事責任,是兩條平行線。

這是整頁最重要的觀念段落,也是最多人搞混的地方。「法院採用了」不等於「取得方式合法」;「取得方式違法」也不等於「法院一定不採用」。這兩句話同時成立,而它們同時成立的後果,通常由委託人承擔。

民事這一端:證據能力

民事法院在判斷一份證據能不能用時,會權衡它的證明價值與取得過程對他人權利的侵害程度。實務上,違法取得的證據有時仍會被採用;但若取得手段嚴重侵害他人的重大法益,也可能不被採用。

這是一個個案衡量,沒有任何人可以事先保證結果。任何業者告訴你「這樣拍法院一定收」,都是超出他能力範圍的承諾。

刑事這一端:行為責任

刑事責任的成立與否,完全不受民事法院是否採用該證據影響。法院採用了你的照片,不會因此讓裝設定位裝置的行為變成合法;判決寫了你勝訴,也不會讓竊錄行為消失。

更直接地說:民事判決是一份文件,刑事案件是另一份文件。它們可以同時存在於同一個人的人生裡。

一個具體情境:你可能同時拿到兩份文件

  1. 你取得了影像

    你在對方車上裝了定位裝置,掌握了行程規律,在某個時間點拍到足以證明親密關係的畫面。從你的角度,這件事終於有了答案。

  2. 民事這一端:法院願意看

    你把照片提出於侵害配偶權訴訟。法院審酌後採用,認定第三人侵害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判命賠償。你拿到一份對你有利的判決。

  3. 刑事這一端:傳票同時到了

    對方或第三人對你提出告訴。裝設定位裝置持續掌握他人行蹤,依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3788 號見解屬對非公開活動之窺錄,可能構成刑法第 315 條之 1。你成為被告。

  4. 然後出現第三種局面:你的證據變成對方的籌碼

    對方律師很清楚你的刑事風險,於是原本單純的賠償爭議,變成「互相撤告」的談判。你原本想爭取的賠償金額被大幅壓縮,甚至歸零——你花了錢、承擔了刑責,最後換到的是一場交換。

  5. 還有更糟的版本:證據被排除,刑責留下

    如果取得手段涉及侵入住宅裝設設備等嚴重侵害,法院可能不予採用。這時你承擔了全部的刑事風險,卻連那份證據都沒有留下。

所以判準是這一句

不要問「這樣拍得到嗎」,要問「這樣拍完之後,我會處在什麼位置」。一份取得方式乾淨的證據,價值不只在於它可能被採用,更在於它不會給對方任何反擊的施力點。談判桌上的強弱,經常不是由證據的內容決定,而是由雙方各自有多少把柄決定。

如果案件會走法律程序,順序應該是這樣

先委任律師界定「要證明什麼」,再決定蒐證範圍,最後才執行。由律師畫出待證事實的範圍,可以避免你花錢蒐集一堆法庭上用不到的素材,也能在一開始就排除掉高風險的取得方式。費用結構與比價方法見收費標準與計費方式,配偶權案件的證據層級與賠償級距見侵害配偶權蒐證與求償。符合資格者也可先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免費律師諮詢。

YOUR TOOL · 自保工具

十個問題,拿去問任何一家徵信社。

這十題的設計原則是:不需要你先透露任何案情,就能問完;而且每一題都有可以驗證的判準,不是靠感覺。建議你列印下來,通話時邊問邊記。

你要問的問題為什麼要問合格回答長什麼樣
① 貴公司的全名與統一編號是什麼?營業項目有沒有 IZ12010?這是最低門檻,而且你兩分鐘就能自己驗證。連這題都閃避的,後面不用問了。當場說出公司全名與統編,並主動請你到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核對。
② 這個案子你們打算用什麼方法蒐證?方法決定風險最後落在誰身上。說不出方法的人,通常是不打算讓你知道方法。能具體說明人力配置、作業方式、預計時段與停止條件,而不是「我們有我們的方法」。
③ 你們會不會裝 GPS 或任何定位裝置?這是市面上最普遍的違法手段,也是最容易讓委託人一起出事的手段。明確回答不會,並能說出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3788 號的理由,而不是「這個很普遍啦」。
④ 你們能不能調通聯紀錄、戶籍謄本或對方的金融紀錄?願意承接,就代表他手上有違法管道——而那條管道同樣可以用來對付你。明確回答不能,並主動說明訴訟中聲請調查證據等合法替代途徑。
⑤ 你們能不能取得對方手機或社群帳號裡的內容?涉及刑法第 358、359 條,是實務上最常見的委託人自陷風險點。明確回答不能,並會主動提醒你「知道密碼不等於現在有權限存取」。
⑥ 如果執行到一半判斷做不到,會怎麼處理?停損條款是委託人最重要的保護,也是最常被略過不談的一條。契約載明判斷點、你的終止權,以及終止後已執行部分的結算方式。
⑦ 費用怎麼算?執行費用有沒有上限?追加要不要我書面同意?沒有上限的執行費用等於開放式加價空間,最終金額不在你手上。逐項報價(人力、執行費用、報告製作),載明上限與書面同意程序。
⑧ 簽約前需不需要付錢?會不會開統一發票?只收現金、不開發票,代表事後你沒有任何可以主張權利的憑據。簽訂書面契約後才收款,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匯款帳戶為公司戶。
⑨ 你們願不願意簽雙向保密協議?結案後資料怎麼銷毀?你交出去的資料,未來可能變成對付你的工具。這不是假設。願意簽署雙向保密協議,契約載明保存期限、返還或刪除方式與銷毀後的書面確認。
⑩ 有哪些案子你們是不接的?講得出拒接清單的人,才有界線;說「什麼都能做」的人,代表他沒有界線。能具體列舉拒接的案件類型與理由,而不是模糊帶過或反問你「你想做什麼?」。
怎麼用這張表

問完十題之後,看的不是答案有多漂亮,而是有沒有出現「閃避」「模糊」「反問你想幹嘛」這三種反應。正派業者被問到界線問題會鬆一口氣,因為這代表你是清醒的委託人;有問題的業者會覺得被冒犯,因為你問的正好是他的營業方式。

FAQ · 法律邊界常見問題

關於「能不能這樣做」的八個問題。

以下為一般性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具體權利義務請洽執業律師。

Q1台灣的徵信社有執照嗎?合法立案是不是就等於合法蒐證?

台灣沒有徵信社的國家考照制度,也沒有單一主管機關。業者是以公司登記方式營業,營業項目登記為 IZ12010 徵信服務業。你可以到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確認一家公司是否存在、狀態是否為核准設立、營業項目是否包含 IZ12010。

但這三項只能證明公司登記合法,不能證明蒐證方法合法。這兩件事沒有任何因果關係——這正是本頁存在的原因。判斷一家業者,要看他願不願意具體說明方法,以及願不願意把不做的事寫進契約。

Q2在公共場所拍照、跟蹤,到底合不合法?

沒有一句話可以回答「合法」或「不合法」,因為關鍵在程度。單次、短時的目視確認,與連續數日的全天候記錄,在刑法第 315 條之 1「非公開之活動」的認定上不是同一件事。持續時間、密集程度、是否逾越達成目的的必要範圍,都會影響評價。

我們的處理方式是:在契約裡先寫清楚待證事實是什麼、預計涵蓋哪些時段,達成即停止。沒有終點的跟監,是第二級手段最主要的風險來源。

Q3車子登記在我名下,我在自己的車上裝 GPS 也不行嗎?

爭點不是車輛的所有權,而是被記錄的是誰的行蹤。依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3788 號見解,GPS 可持續且精確記錄位置,所掌握的資訊已超越一般人偶然目擊的範圍,屬於對非公開活動的窺錄,可能構成刑法第 315 條之 1。

同樣的邏輯適用於任何以持續回報位置為功能的裝置。我們在跟車時只用人力目視,成本較高,但不會讓委託人承擔刑事風險。

Q4我知道對方的密碼,登入他的帳號看訊息算違法嗎?

知道密碼不等於現在有權限存取。對方曾經告訴你密碼、你們曾經共用帳號、密碼從來沒改過,都不構成「現在仍有授權」。授權可以撤回,在多數關係變化的情境裡,授權在關係變化的那一刻就已經實質撤回了。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涉及刑法第 358 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的電磁紀錄,涉及第 359 條。「我只是看,沒有刪也沒有改」不能免除第 358 條的問題,因為它處罰的是入侵行為本身。

Q5我自己錄下我跟對方的對話,可以嗎?

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9 條第 3 款,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你自己就在這段通訊裡,而且目的不是不法的

要注意的是反面情形:把錄音設備留在房間裡,錄下你不在場時別人之間的談話,你不是「一方」,不適用本款,可能落入刑法第 315 條之 1 的竊錄。錄下自己的對話與在空間裡佈設錄音設備,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

Q6違法取得的證據,法院到底會不會採用?

民事法院有時候會採用違法取得的證據,會權衡其證明價值與對他人權利的侵害程度;若取得手段嚴重侵害他人重大法益,也可能不被採用。這是個案衡量,沒有人能事先保證。

更重要的是:採用與否完全不影響刑事責任。法院收下你的照片,不會讓取得照片的行為變成合法。你可能同時拿到一份有利的民事判決和一張刑事傳票,而對方律師會把你的刑事風險拿到談判桌上用。這也是為什麼「取得方式」比「有沒有拿到」更重要。

Q7為什麼有些業者說可以調通聯紀錄和戶籍資料?

因為這類資料正常管道拿不到——能拿到,通常代表取得過程中有人違反了職務上的保密義務。這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禁止的違法蒐集、處理與利用。

對委託人而言,風險有三層:資料本身可能無法作為證據使用、金流紀錄會指向你、以及這條管道未來同樣可以被用來對付你。合法途徑是在訴訟繫屬中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或透過律師依程序聲請。聽到「這個我們有管道」,正確的反應是結束對話。

Q8我正在被跟蹤、被持續騷擾,跟蹤騷擾防制法能幫我嗎?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3 條的四個構成要件必須同時具備:與性或性別有關、反覆或持續、違反特定人意願、使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八大樣態包含監視跟蹤、盯梢尾隨、言語威脅辱罵、以電子通訊干擾、要求約會、寄送展示物品、告知有害名譽之訊息,以及濫用個資或未經同意訂購貨品服務。

處理順序很重要:先確保安全,再談蒐證。有立即危險請撥 110,涉及家庭暴力請撥 113。紀錄的整理方式與追蹤裝置的檢查,見反跟蹤與追蹤器偵測;完整官方管道整理見官方求助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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