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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的法律期限有兩套:一套管「還能不能請求離婚」,一套管「還能不能請求賠償」。兩套的期間與起算點都不一樣,很多人只記得其中一套,結果兩套都算錯。
錯過期限,請求權可能就消滅,而且沒有補救空間。所以順序應該是先確認期限、再決定要不要花錢蒐證。本頁依現行法條整理,屬一般性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期限起算與個案適用請洽執業律師。
以外遇請求離婚:知悉後逾六個月或事發後逾二年不得請求(民法第 1053 條);侵權求償:知悉起二年、行為起十年(第 197 條)。原諒(宥恕)可能影響離婚請求,起算點請律師認定。
TWO CLOCKS · 兩套期限
| 想做的事 | 依據 | 期限 | 常見的爭點 |
|---|---|---|---|
| 以外遇為由請求離婚 | 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1053 條 | 知悉後逾六個月,或自情事發生後逾二年,不得請求;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也不得請求 | 什麼時候算「知悉」;是否已構成宥恕 |
| 向外遇對象或配偶請求侵權損害賠償 | 民法第 184 條、第 195 條第 3 項、第 197 條 | 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亦同 | 起算點;持續進行的關係如何計算 |
| 以第 2 項重大事由請求離婚 | 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 | 第 1053 條列的限制只針對第 1 項第 1、2 款;第 2 項由法院依個案判斷婚姻是否難以維持 | 事由是否達到「難以維持婚姻」;有責配偶的限制,見協議、調解、判決離婚 |
FORGIVE · 宥恕
第 1053 條提到的「事後宥恕」,是很多人沒有意識到的陷阱。
知道配偶外遇之後,明示或默示表示原諒。是否構成宥恕,要看具體言行與前後情形,法院依個案認定。
情緒穩定前,避免寫下「我原諒你」「這件事到此為止」之類的文字。這不是要你不原諒,而是先搞清楚法律效果再說。
可以先和律師討論措辭與做法,例如在協議或和解中明確記載保留哪些權利。見外遇切結書有效嗎。
繼續同居、維持日常生活不當然等於宥恕,但可能被對方主張。重點是你在這段期間的態度與行為如何呈現。
FAQ · 常見問題
要分兩件事。以外遇請求離婚,依民法第 1053 條,知悉後逾六個月,或自情事發生後逾二年,就不得以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2 款請求離婚;向外遇對象或配偶請求侵權損害賠償,依第 197 條,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或自侵權行為時起十年。起算點的認定會因個案而異。
如果主張的是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2 款(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知悉已逾六個月可能被第 1053 條擋下。但條文的限制只列第 1 項第 1、2 款,仍可能就其他情事主張第 2 項的重大事由,由法院依個案判斷。請先找律師確認,再決定是否蒐證。
第 1053 條規定,有請求權的一方「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就不得請求離婚。宥恕是明示或默示的原諒。至於宥恕對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影響,實務見解不一,請不要自行判斷。見侵害配偶權蒐證與求償。
這是個案認定最容易有爭議的地方:知道一部分與知道全貌的時點、每一次行為是否各自起算,都可能影響結果。這也是本站一再建議先諮詢律師、再決定要不要花錢蒐證的原因。
依民法第 129 條,起訴等行為可使消滅時效中斷。但怎麼操作、何時操作,應由律師處理,不要自行拖延或自行推算。符合資格者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線 412-8518)申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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