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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只是聊天,又沒怎樣。」這是精神外遇最常聽到的辯解。但在法律上,配偶與第三人之間的往來是否逾越一般社交分際,才是重點,而不是有沒有發生性行為。
通姦罪已經除罪,現在處理外遇主要靠民事:向配偶與第三者請求侵害配偶權的賠償,或作為離婚的理由。這一頁說明法院怎麼看、證據怎麼保存、以及時效只有兩年。
LEGAL STATUS · 法律現況
司法院釋字第 791 號解釋於 2020 年宣告刑法通姦罪違憲失效,相關條文其後刪除。現在外遇本身不再有刑責。
實務上以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第 195 條第 3 項侵害身分法益為依據,可向第三者與配偶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精神外遇不屬於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的「合意性交」,但若嚴重破壞婚姻信賴,可能構成第 2 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COURT STANDARD · 法院怎麼判斷
法院通常會問:這樣的往來,一般已婚者與異性(或同性)朋友之間會不會有?是否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常被認為逾越分際的情形例如:
| 常被認為逾越分際 | 通常不足以單獨證明 |
|---|---|
| 互稱老公老婆、寶貝,表達愛意或想念的訊息 | 工作上的頻繁聯絡 |
| 相約單獨過夜旅遊、出入旅館或對方住處 | 一兩次單獨吃飯 |
| 公共場所牽手、擁抱、親吻等親密舉動 | 社群上互相按讚留言 |
| 贈送貼身或具親密意涵的禮物、長期金錢往來 | 朋友聚會中同框合照 |
| 知道對方已婚仍持續交往的對話 | 「感覺怪怪的」但沒有具體事實 |
第三者是否「知道對方已婚」也很重要:若第三者確實不知情、也無從得知,可能不負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由法院依雙方身分、經濟狀況、侵害情節與期間等因素酌定,實務級距可參考侵害配偶權蒐證與求償。
EVIDENCE · 證據
截圖要包含日期、帳號名稱與前後文;保存方式見截圖與錄音能當證據嗎,也可以用雜湊存證工具替檔案留下指紋。
DEADLINE · 時效
依民法第 197 條,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所謂「知道賠償義務人」,通常指知道第三者是誰。發現之後不要拖太久,先找律師評估證據是否足夠。
本頁依現行民法與家事事件法整理(校閱日 2026-10-04),屬一般性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離婚相關權利常有時效與程序要求,具體作法請洽執業律師;符合資格者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線 412-8518)申請扶助。
FAQ · 常見問題
有可能。若訊息內容明顯表達愛意、互稱親密稱謂,且持續一段時間,法院可能認定逾越一般社交分際;但個案差異大,請律師依完整對話評估。
第三者若確實不知情且無從得知,可能不負責任。訊息中提到配偶、小孩、家庭,或社群上公開的婚姻資訊,都可能證明第三者知情。
不屬於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的法定事由,但可主張第 2 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由法院綜合判斷。
多數精神外遇的關鍵證據在通訊內容,而這部分只能保存你合法看得到的資料,徵信無法也不應取得。只有在需要補強公共場所互動等事實時,才考慮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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