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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離婚前準備›剩餘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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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FILE · 離婚週邊 · 財產 · 民法第 1030 條之 1

離婚財產不是一人一半,
是「差額」的一半。

「離婚可以分一半財產」是最常見的誤解。法定財產制下真正的規則是:雙方各自把婚後財產扣掉婚後債務,算出剩餘多少,剩餘少的一方,可以向剩餘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

這代表:對方婚前就有的房子、你父母給你的贈與、任何一方繼承的遺產,原則上都不在計算範圍。也代表——如果你什麼都不準備,連差額有多少都算不出來。

差額 ÷ 2
雙方剩餘婚後財產的差額平均分配,不是全部財產對半
5 年
離婚前五年內故意減少他方分配的處分,可追加計算
2 年
自知有差額時起兩年、法定財產制消滅時起五年,請求權消滅
可調整
一方對婚姻無貢獻或協力等情形,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FORMULA · 計算方式

一個例子,看懂怎麼算。

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項目先生太太
婚後財產(存款、投資、婚後購置的房車等)NT$600 萬NT$200 萬
扣除:婚姻存續中所負債務-NT$200 萬-NT$0
剩餘財產NT$400 萬NT$200 萬
差額NT$400 萬 - NT$200 萬 = NT$200 萬
太太可請求NT$200 萬 ÷ 2 = NT$100 萬

上表為說明用的虛構數字。實際上,房子是婚前買、婚後繳貸款,或股票婚前就有、婚後增值,計算會更複雜,請由律師依個案判斷。

計算的基準日

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4,財產價值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判決離婚則以起訴時為準。這代表起訴後對方才移轉的財產,原則上仍以起訴時的狀態計算。

NOT INCLUDED · 不列入的財產

這三類財產,不用拿出來分。

繼承所得

婚姻期間繼承父母或其他親屬的遺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其他無償取得

例如父母贈與的房屋或現金。實務上爭議常在於「是不是贈與」,有贈與契約、匯款紀錄、贈與稅申報會比較清楚。

慰撫金

例如因車禍、侵權行為取得的精神慰撫金,屬於一身專屬的賠償,不列入分配。

婚前財產的增值

婚前財產本身不列入;但婚後用婚後收入繳的房貸、婚前財產在婚後產生的孳息等,是否列入及如何計算,實務見解複雜,務必請律師依個案評估。

ADJUSTMENT · 法院調整

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

民法第 1030 條之 1 於 2021 年修正後明定:夫或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法院裁判時,應綜合衡酌:

家事勞動與子女照顧

長期負責家務、照顧養育子女的一方,其協力會被納入考量,不因沒有薪水而被認為無貢獻。

整體協力與分居時間

對家庭付出的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的久暫。長期分居、未共同經營家庭的期間,可能影響分配比例。

財產取得時間與經濟能力

婚後財產取得的時間點、雙方的經濟能力等因素。

這也是為什麼家事貢獻與分居時間的紀錄很重要:誰在照顧孩子、誰在負擔家庭開支、從何時開始分居,都可能影響最後能分到多少。

ASSET HIDING · 脫產

對方在離婚前把財產轉走,怎麼辦?

法律工具內容
追加計算(民法第 1030 條之 3)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一方為減少他方分配所為的處分,其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的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撤銷詐害行為(民法第 1020 條之 1)婚姻存續中,一方所為有害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無償行為或特定有償行為,他方可聲請法院撤銷。撤銷權有除斥期間限制。
改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 1010 條)例如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可聲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讓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提前發生。
保全程序擔心判決前財產被移轉,可由律師評估聲請假扣押等保全程序。
不要自己去「查」對方的帳戶

對方的銀行帳戶、存款、勞保、稅務資料受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私下調閱或請人調閱,可能違反個資法第 41 條。合法途徑是在訴訟中由律師聲請法院向稅捐機關、金融機構調查;你自己能做的,是整理你本來就有權持有的資料(共同帳戶、你收到的帳單、家中的權狀影本等)。

DEADLINE · 時效

兩年,比多數人以為的短。

自知有差額時起 2 年

請求權人知道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兩年間不行使即消滅。協議離婚時沒處理財產,事後才想起,常常已經接近或超過期限。

自法定財產制消滅時起 5 年

即使不知道有差額,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例如離婚)時起逾五年,也一樣消滅。

如果你正在協議離婚,不要在還沒估算雙方財產前就簽「財產各自所有、互不請求」。這類條款可能被解釋為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關於本頁的法律資訊

本頁依現行民法與家事事件法整理(校閱日 2026-10-04),屬一般性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離婚相關權利常有時效與程序要求,具體作法請洽執業律師;符合資格者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線 412-8518)申請扶助。

FAQ · 常見問題

在你行動之前,先看這幾題。

Q1房子登記在對方名下,我就分不到嗎?

不一定。剩餘財產分配看的是雙方婚後財產的「價值差額」,不是登記名義誰拿走房子。若房子是婚後用婚後收入購置,原則上列入對方的婚後財產計算;你可以請求的是差額一半的金錢,而不是直接取得房子的所有權。

Q2我是家庭主婦/主夫,沒有收入,可以請求嗎?

可以。剩餘財產分配本來就是為了肯定家事勞動與照顧子女的貢獻。2021 年修法更明文要求法院衡酌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等因素。

Q3對方的債務我要一起分擔嗎?

計算時是各自扣除自己婚姻存續中所負的債務。剩餘財產為負數時以零計算,不會因此要你替對方還債。但若債務是你自己簽的、或你是保證人,那是另一回事。

Q4可以請徵信社查對方有多少財產嗎?

只能做公開資料的部分,例如以已知地號申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查詢公司登記與負責人身分、公開判決。對方的存款、股票帳戶、保單、稅務資料,民間無權調閱,應由律師在訴訟中聲請法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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