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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離婚前準備›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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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FILE · 離婚週邊 · 子女 · 民法第 1055 條之 1

監護權不是在比誰比較有錢,
是在比誰更能照顧好孩子。

父母離婚時,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由誰行使負擔(俗稱監護權或親權),可以協議;協議不成,由法院依子女的最佳利益決定。

法院不是看誰外遇、誰收入高就判給誰,而是審酌法律列出的七項因素,並參考社工訪視或家事調查官的報告。你能做的,是把自己長期照顧孩子的事實整理清楚。

7 項
民法第 1055 條之 1 列出法院應審酌的七項因素
友善父母
是否妨礙他方與子女的關係,是法定審酌因素之一
子女意願
法院應依子女年齡與識別能力,使其表達意願
可改定
行使親權一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時,可聲請改定

SEVEN FACTORS · 七項因素

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審酌這七件事。

#民法第 1055 條之 1 審酌事項實務上你可以準備的
1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孩子的就學、就醫紀錄;特殊照護需求由誰負責。
2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不要教孩子說話。法院會透過訪視、程序監理人或家事調查官了解孩子真實想法。
3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工作時間是否能配合照顧、居住環境、支援系統(例如祖父母協助)。
4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你對孩子教育、生活的具體規劃,而不只是「我很愛他」。
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日常互動的照片、親子活動、聯絡簿往來。
6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即「友善父母原則」。阻撓探視、在孩子面前貶低對方,會對自己不利。
7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涉及原住民族或其他文化背景時的考量。

同條第 2 項規定,法院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並得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等就特定事項調查。

PRIMARY CAREGIVER · 主要照顧者

最有份量的證據,是平凡的日常紀錄。

接送與學校

誰負責上下學接送、誰參加親師座談、聯絡簿由誰簽名。學校通訊軟體群組裡的對話也是紀錄。

就醫與健康

誰帶孩子看病、打疫苗、處理過敏或慢性病照護。就醫收據、預約紀錄都可以。

日常生活

三餐、洗澡、陪讀、才藝課。持續數月甚至數年的照片與行事曆,比一兩次的大事件更有說服力。

這些做法會讓你失分,甚至觸法
  • 偷錄孩子與另一方的通話或對話:你不是對話一方,可能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 在對方住處或孩子身上裝定位器、攝影機:可能構成刑法第 315 條之 1。
  • 藏匿孩子、拒絕對方會面:法院會視為不友善父母,嚴重時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 教孩子在訪視時怎麼回答:社工與調查官通常看得出來,反而不利。

COURT PROCESS · 法院程序

法院會派誰來了解你的家?

社工訪視

由社工到雙方住處訪視,了解居住環境、照顧安排與親子互動,提出訪視報告供法院參考。

家事調查官

法院內的專業人員,就法官指定的事項調查,例如子女意願、雙方照顧能力,提出調查報告。

程序監理人

依家事事件法,法院可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程序監理人,代表孩子的利益表達意見。

依家事事件法,法院應依子女的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使其表達意願。沒有「滿幾歲就由孩子決定」的規定,孩子的意見是重要參考,但不是唯一依據。

AFTER DIVORCE · 離婚後

會面交往、共同監護與改定監護。

共同行使

父母可以協議或由法院酌定共同行使親權,但重大事項(例如就學、手術、移民)如何決定,應寫清楚,否則日後容易僵持。

會面交往

未行使親權的一方,原則上可與子女會面交往。法院可依請求或職權定其方式及期間;會面有妨害子女利益時,法院得變更之。

改定監護

行使親權的一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子女有不利情事,他方、子女、主管機關、社福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改定。

合法調查能幫上什麼忙?

很有限,也應該有限。常見合法情形例如:在公共場所觀察對方接送孩子時是否有酒後駕車等明顯危險行為、確認實際居住地。涉及孩子的案件,我們會先確認目的是保護孩子而不是傷害另一方;任何進入私人空間、追蹤孩子的要求一律拒絕。

關於本頁的法律資訊

本頁依現行民法與家事事件法整理(校閱日 2026-10-04),屬一般性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離婚相關權利常有時效與程序要求,具體作法請洽執業律師;符合資格者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線 412-8518)申請扶助。

FAQ · 常見問題

在你行動之前,先看這幾題。

Q1孩子還小,是不是一定判給媽媽?

現行法沒有「幼兒從母」的規定。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審酌,母親若長期是主要照顧者會被納入考量,但父親若能證明自己才是主要照顧者,一樣可能取得親權。

Q2孩子幾歲可以自己決定跟誰?

沒有固定年齡。法院會依孩子的年齡、成熟度讓他表達意願,作為重要參考,但仍會綜合其他因素決定。

Q3對方外遇,對監護權有影響嗎?

外遇本身不必然影響親權判斷。只有在外遇行為實際影響對孩子的照顧(例如長期不在家、讓孩子處於不適當環境)時,才可能成為考量。

Q4離婚後對方不讓我見孩子怎麼辦?

先保留對方拒絕會面的紀錄,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會面交往約定或裁定,或聲請酌定、變更會面方式。持續阻撓也可能成為日後聲請改定親權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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