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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目對不上、貨品短少、客戶被撬走……老闆最常犯的兩個錯是:打草驚蛇,或是自己動手查到違法。舞弊調查的重點是「合法取得、完整保全、掌握期限」。
這一頁說明常見型態可能涉及的法律、公司自有資料如何合法保全、解僱與報案的期限,以及哪些做法不能碰。本頁依現行法令整理,屬一般性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
懲戒解僱要在知悉後三十日內(勞基法第 12 條);告訴乃論之罪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只保全公司自有資料,不碰員工私人帳號與私生活。
TYPES · 常見型態
| 常見型態 | 可能涉及 | 先保存什麼 |
|---|---|---|
| 侵占貨款、公款、庫存 | 刑法第 336 條(業務侵占) | 帳冊、收付款紀錄、盤點紀錄、監視資料的原始檔 |
| 收回扣、虛報費用、圖利他人 | 刑法第 342 條(背信) | 採購與請款流程文件、報價紀錄、核准紀錄 |
| 洩漏營業秘密、帶走客戶資料 | 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1 等規定 | 存取紀錄、檔案傳輸紀錄、保密約定與權限設定 |
| 偽造單據、變造文件 | 刑法第 210 條、第 216 條 | 原始單據、簽核紀錄、系統修改紀錄 |
| 兼職競業、挪用客戶 | 依契約與法令個案判斷 | 勞動契約、競業約定、客戶往來紀錄 |
LAWFUL · 合法保全
對公司自有系統與設備先做原始資料保全,不要在原機器上亂操作。保存方法見原檔、副本、時間軸與交接紀錄。
公司有沒有事前的資訊使用規範、員工是否已被告知,會影響調查的正當性,需要與律師確認。
只調閱與調查目的相關的資料,不順便翻閱其他個人內容。員工資料的處理見職前背景查核。
權限回收的時機要配合解僱程序,見離職與終止合作的存取權回收。
DEADLINE · 期限
| 程序 | 依據 | 期限 |
|---|---|---|
| 懲戒解僱(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 | 自知悉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
| 刑事告訴(告訴乃論之罪) | 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 | 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 |
| 民事損害賠償 | 民法第 184 條、第 197 條 | 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自行為時起十年 |
DONT · 不能做的事
以下僅說明違法性與法條,不提供任何操作方式。
| 常見做法 | 可能涉及 | 白話說明 |
|---|---|---|
| 登入員工私人帳號、翻看私人手機 | 刑法第 358 條等 | 公司設備與個人帳號是兩回事 |
| 在員工下班後跟蹤、在其物品上裝追蹤器 | 刑法第 315 條之 1、跟蹤騷擾防制法 | 與公司利益無關的私生活,不能納入 |
| 偷錄員工私下談話 | 刑法第 315 條之 1、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4 條 | 取得方式不合法,證據也可能不被採用 |
| 在群組或對外公開指控 | 刑法第 309 條、第 310 條 | 未經確認的指控可能構成誹謗 |
| 私下審問、施壓簽自白書 | 刑法第 304 條、民法第 92 條 | 被脅迫簽署的文件可撤銷,還可能涉及強制 |
FAQ · 常見問題
兩件事的期限不同:懲戒解僱依勞基法第 12 條,應自知悉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刑事部分有些罪名屬告訴乃論,自知悉犯人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建議先保全證據,再與勞資律師確認順序。
一般認為,公司對自有設備與系統有管理權,但合理性取決於事前是否有明確的管理規範並告知員工,且範圍要與調查目的相稱。個人資料的蒐集與利用也受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細節請與律師確認。
不可以。登入或查看他人私人帳號、私人設備,可能涉及刑法第 358 條等規定。違法取得的資料,還可能讓公司反而面臨訴訟風險。
不建議。工資應依法給付,擅自扣薪可能衍生勞資爭議。損害賠償應循合法程序處理,請洽勞資律師。
先保全相關紀錄,確認是否涉及營業秘密、契約約定或不正競爭,再與律師討論。可參考營業秘密侵害與仿冒智財侵權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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