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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人過世之後,才發現有些親屬多年沒聯絡,或根本不知道有哪些繼承人。這時最急迫的是時間:拋棄繼承、限定繼承與遺產稅申報都有期限。
這一頁先講期限,再講怎麼用合法的方式找人,最後說明哪些做法不能碰。本頁依現行法令整理,屬一般性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執業律師。
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都是知悉可繼承起三個月內;遺產稅六個月內申報。找失聯繼承人走戶政、律師與公開資料,不假冒身分、不查他人戶籍。
ORDER · 繼承順序
| 順位 | 繼承人 | 說明 |
|---|---|---|
| 配偶 | 與各順位繼承人同為繼承人 | 配偶為當然繼承人,與下列順位人共同繼承 |
| 第一順位 |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 | 以親等近者優先 |
| 第二順位 | 父母 | 第一順位無人時 |
| 第三順位 | 兄弟姊妹 | 前兩順位無人時 |
| 第四順位 | 祖父母 | 前三順位無人時 |
DEADLINE · 期限
| 事項 | 依據 | 期限 |
|---|---|---|
| 拋棄繼承 | 民法第 1174 條 | 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
| 限定繼承(開具遺產清冊) | 民法第 1156 條 | 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
| 遺產稅申報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 | 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申報 |
NOTFOUND · 找不到時
可依民法規定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第 1177 條、第 1178 條之 1 等),由管理人清算與公告。
失蹤滿一定期間可聲請宣告死亡,牽涉身分與財產,見失蹤人口怎麼找。
在程序確定前,避免個人先行處分或動用遺產,以免日後爭議。
寄送日期、對象與結果都留存,日後向法院說明時有用。
DONT · 不能做的事
以下僅說明違法性與法條,不提供任何操作方式。
| 常見做法 | 可能涉及 | 白話說明 |
|---|---|---|
| 假冒身分向機關或銀行套取他人資料 | 刑法第 339 條、第 210 條等 | 即使是為了辦繼承,也不能假冒 |
| 在社群貼文公開親屬照片與個資 | 個人資料保護法、刑法第 310 條 | 個資公開可能引發反效果 |
| 要求民間業者查戶籍、通聯、金融資料 | 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 民間沒有合法管道,宣稱可查者都有風險 |
FAQ · 常見問題
要看繼承順序。依民法第 1138 條,配偶以外的繼承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一順序有人繼承時,後一順序不繼承。是否失聯不影響身分,但會影響聯絡與辦理。
依民法第 1174 條,繼承人得拋棄繼承權,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起算點因個案而異,請儘早洽律師或法院家事服務中心確認。
可向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的財產參考資料,並向金融機構、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債務,通常需提供身分與繼承關係證明,細節請洽各機關。決定拋棄或限定繼承前,先把債務弄清楚。
繼承人有無不明時,可依民法第 1177 條、第 1178 條之 1 等規定,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實際程序請洽律師或地政士。
不可以。民間沒有調閱他人戶籍的合法管道。符合利害關係人資格者,應自行向戶政事務所依規定申請繼承系統表等資料。民間協助限於公開資料與周邊訪查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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