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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劈腿」在法律上沒有單一答案,因為法律保護的是婚姻與婚約,不是交往中的專一。關係不同——男女朋友、同居、訂婚、已婚——能走的路也完全不同。
這一頁依關係類型整理,並說明哪些做法會讓自己從受害者變成被告。本頁依現行法條整理,屬一般性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期限起算與個案適用請洽執業律師。
單純劈腿一般不構成犯罪或侵權;訂婚後被劈腿可解除婚約並請求賠償(民法第 976、977 條),請求權二年(第 979 條之 2)。同居與未婚情侶多半只能處理財產面。
BY RELATIONSHIP · 依關係
| 關係 | 對方劈腿 | 可能的法律路徑 |
|---|---|---|
| 男女朋友(未訂婚) | 單純劈腿,一般不構成犯罪,也不當然構成侵權 | 若涉及借款不還、以結婚為名詐財等,各自有返還與刑事責任;見網路交友談借款或投資 |
| 同居(未登記結婚) | 一般不適用侵害配偶權的見解,實務認定有差異 | 著重財產:共同購置、借款、金錢往來的整理與返還 |
| 訂婚 | 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他方得解除婚約(民法第 976 條第 1 項第 5 款) | 無過失方得請求財產與非財產損害賠償(第 977 條);訂婚贈與物可請求返還(第 979 條之 1);請求權二年(第 979 條之 2) |
| 已結婚 | 屬於外遇,有侵害配偶權與離婚等路徑 | 見侵害配偶權蒐證與求償、外遇時效 |
ENGAGED · 訂婚
婚約不能強迫履行(民法第 975 條),但解除婚約與賠償有明確規定。
依民法第 976 條,有法定事由時他方得解除婚約,其中包括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
解除婚約時,無過失的一方得請求賠償所受損害;雖非財產上的損害,也可請求相當金額(第 977 條)。
因訂定婚約而贈與的物品,婚約解除時可請求返還(第 979 條之 1)。實際範圍與習俗禮品的認定,請與律師確認。
相關損害賠償請求權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第 979 條之 2),不要拖。
DONT · 不要這樣做
以下僅說明違法性與法條,不提供任何操作方式。
| 常見反應 | 可能涉及 | 白話說明 |
|---|---|---|
| 在社群或群組公開對方劈腿 | 刑法第 309 條、第 310 條(公然侮辱、誹謗) | 即使內容屬實,公開指控仍可能被提告 |
| 散布對方或第三者的私密照片、影片 | 刑法第 319 條之 1 至之 4 | 性私密影像的散布有專門的刑責,不論感情糾紛的理由 |
| 登入對方帳號、翻看手機 | 刑法第 358 條等 | 交往期間知道密碼,不等於持續獲得授權 |
| 跟蹤、在物品上裝追蹤器 | 刑法第 315 條之 1、跟蹤騷擾防制法 | 跟蹤他人本身就可能構成跟蹤騷擾,自己反而先成為被告 |
| 找對方家人或公司興師問罪 | 可能涉及妨害名譽、個資與恐嚇相關規定 | 容易讓事情升高,也留下對你不利的紀錄 |
FAQ · 常見問題
單純的劈腿,一般不構成刑事犯罪,也不當然成立民事侵權,因為法律保護的主要是婚姻與婚約,不是交往中的專一。但若伴隨詐財、借款不還、散布私密影像或誹謗等行為,各有各自的法律責任。
可以。依民法第 976 條第 1 項第 5 款,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他方得解除婚約。解除婚約後,無過失的一方得依第 977 條請求損害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也可請求相當金額;因訂婚而贈與的物品,依第 979 條之 1 可請求返還。
有。依民法第 979 條之 2,第 977 條至第 979 條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起算與計算請洽律師。
沒有登記結婚,一般不適用侵害配偶權的見解,實務上認定也有差異。能處理的通常是財產面:共同購置的物品、借款、金錢往來,建議整理清楚並諮詢律師。
不建議。公開貼文可能構成刑法第 309 條、第 310 條的公然侮辱或誹謗,散布性私密影像另有刑法第 319 條之 1 至之 4 等規定,也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氣頭上的貼文,常讓自己變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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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 第 975 條、第 976 條、第 977 條、第 979 條之 1、第 979 條之 2 | 刑法 第 309 條、第 310 條、第 315 條之 1、第 319 條之 1、第 358 條。本頁最後校閱:2026-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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