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確定伴侶的說法是否一致時,先把「已經知道」「目前懷疑」「想做的決定」分開。調查目的應能以一句可核對的問題表達,不能把情緒或猜測當成取得他人私密資料的授權。
只使用自己合法持有的資料;第一次諮詢不輸入真實案件個資。有人身或金流急迫風險時,先使用官方求助管道。
01 · 先確認人身安全與保護需求
若有暴力、威脅、尾隨或未成年人安全問題,先到安全處所並使用 110 或 113。不要因為蒐證而與對方對質,或讓孩子代為取得訊息。
02 · 只整理自己合法持有的內容
保存本人參與的對話、自己保有的契約或付款紀錄,記下原檔、日期及完整前後文。不要猜測密碼、登入他人帳號、私裝錄音或定位設備。
03 · 寫成單一待證問題
例如「共同財務的某筆付款用途需要核對」,不要寫成「已證實有犯罪」。財產、子女與離婚程序的法律意義不同,應先由律師釐清真正需要的資料。
04 · 約定方法與停止條件
正式委託應列明合法來源、可接觸對象、時段、費用上限與停止條件。若方法會侵害第三人隱私或觸及高風險地點,先停下交專業者審查。
05 · 審查交付而非承諾結論
報告應區分來源、觀察、推論與未知,並交代無法確認之處;任何材料能否用於程序須由具資格者依個案判斷。
常見問題
配偶間能互看所有手機資料嗎?
婚姻關係不等於無限制登入或擷取私人通訊的授權;先確認個別權利與方法。
能以孩子協助蒐證嗎?
不應讓未成年人承擔調查、對質或風險。安全與照顧需求先交官方及專業者。